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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9月28日 |
一、案例要旨
冒充投保人代理人,且无法出具真实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及合法的授权委托材料,并向监管部门发起投诉,要挟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投(被)保险人保单及条款相关信息。保险机构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手段,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二、案例简介
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有效期间内,余某致电某保险公司,自称是投保人公司的代理人员,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供投保人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针对非投被保险人来电所要保单信息的情况,从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角度出发,要求余某提供投保人企业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投保人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向其提供所需保单及条款。余某在拒不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直接以投保人代理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保险监督服务热线12378发起投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必须向其提供投保人保险相关信息。
某保险公司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主动联系投保人,告知事件始末,并核实余某身份。投保人反馈,余某与投保人之间发生过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案件,现找到保险公司索要投保人保险相关信息,目的不纯。如果某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向余某提供了投保人客户信息,有可能对投保人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某保险公司严格把关,切实保障了客户的信息安全。
事后,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表达诚挚谢意,并表示通过这个事件,充分证明保险公司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值得信赖。今后将与某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扩大保险业务范围。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冒充代理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被)保险人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且无法提供合法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拒绝为其办理该业务,从而保护了投保人的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案例。
保险机构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与客户购买、使用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同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本案例充分证明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余某冒充代理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要客户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仔细核对代理人合法有效授权信息,在对方未能提供的情况下,无畏要挟,拒不透露,避免了投保人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财产坐落位置、财产规模、企业法人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泄露,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虽成功防范,但也为保险公司后续工作敲响“警钟”,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如果迫于压力未认真审核鉴别,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为公司及客户带来诸多隐患。
四、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保险机构就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在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使用、查询、提供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向消费者告知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信息,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如消费者不同意,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擅自对外提供等不正当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2.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承保企业财产综合险的客户信息一旦泄露,可能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企业公众声望受损,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为此,保险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审核代理人相关证件,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否则,应承担法定的、约定的责任及义务。
3.保险机构对于客户保单、个人等信息的调阅申请,如为客户本人,提供信息调阅前要充分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确定为本机构客户;如为客户代理人,不仅要审核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还要审核其授权委托材料,不可随便将客户信息向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任何人提供,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4.保险机构应在与客户接触的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提醒客户应保护好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以防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应丰富并畅通与客户沟通交流渠道,包括保险公司客服热线、APP、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在线客服等,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间的联系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消费者
1.作为保险消费者,应对个人重要信息高度重视,在办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时应尽量亲自办理,不可轻易将个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外借。如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2.作为保险消费者,要关注和掌握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消费者在正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不仅要提高警惕,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社会多种经营与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屡屡发生防不胜防,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一是更改重要的密码;二是搜集证据;三是向相关部门报案。互联网时代给予消费者的是方便与快捷,同时也需要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来源
本案例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